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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指南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發(fā)布時間:2011年05月23日 點擊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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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為切實增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會基礎,有效遏制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第61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按照《江蘇省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通用指南》規(guī)則,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職業(yè)教育學校及各類專業(yè)培訓學校。

1.3  名詞解釋

a)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b)  “第一滅火應急力量”:失火單位現(xiàn)場員工在第一時間內形成的滅火應急力量。

c)  “第二滅火應急力量”:火災確認后,單位按照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員工形成的滅火應急力量。

2  建設要求

2.1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1.1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消防行政許可情況;

b)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落實情況;

c)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d)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情況;

e) 防火檢查、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f) 師生和員工消防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落實情況;

g) 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情況;

h)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1.2  學校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單位)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應不少于2次,教室、實驗室、圖書館、校醫(yī)院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學生集體宿舍及公寓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c)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d)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e)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1.3  學校各部門負責人應每周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c)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d)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e)  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f)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1.4  教職員工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天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本崗位火災隱患??山M織消防志愿者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工作。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c)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d)  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2.1.5  防火檢查、巡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2.1.6  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1.7  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fā)現(xiàn)人應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報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部門、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并根據(jù)需要報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2.1.8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存檔備查。

2.2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2.2.1  學校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其他單位參照制訂:

a)  明確組織機構和任務分工,組織機構包括組織指揮和通訊聯(lián)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現(xiàn)場警戒組;

b)  報警、接警處置、通訊聯(lián)絡程序和措施;

c)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d)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e) 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2.2.2  學校實驗室應將預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數(shù)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等報學校消防管理歸口部門備案。

2.2.3  發(fā)現(xiàn)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xiàn)場教職員工應在1分鐘內形成第一滅火應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靠近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教職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撥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

b)  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教職員工使用現(xiàn)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c)  現(xiàn)場人員迅速引導疏散。

2.2.4  火災確認,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分鐘內形成第二滅火應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單位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同時,報告學校負責人;

b) 學校負責人迅速展開指揮,召集各行動小組按程序實施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c) 通訊聯(lián)絡組通知員工趕赴火場,并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lián)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d)  滅火行動組根據(jù)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e)  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學生疏散;

f)  安全救護組負責協(xié)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g)  現(xiàn)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2.2.5  學校應按規(guī)定設置消防設施,充分發(fā)揮消防設施在火災撲救中的作用:

a)  加強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yǎng),自動消防設施由專門人員操作,確保完好有效;

b)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控室必須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消防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c)  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應立即將火災報警聯(lián)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tài)(處于自動狀態(tài)的除外)。

2.2.6  學校應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高等院校應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

2.3  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2.3.1  學校應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設備。

2.3.2  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應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關知識、技能及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要求:

a)  掌握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確保疏散指示標志等設置明顯、功能完好;

b)  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線;

c)  掌握火場逃生和火災撲救中的自我防護技能;

d) 教職員工掌握引導學生疏散程序,掌握疏散逃生設施的使用方法;

e) 熟悉疏散預案,參加應急疏散演練。

2.3.3  學校應明確一定數(shù)量的疏散引導員,火災發(fā)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發(fā)生火災時,正在授課的教師應組織學生疏散逃生。

2.3.4  發(fā)生火災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通知人員疏散:

a)  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b)  首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c)  地下室發(fā)生火災,應先通知地下各層及首層;

d)  多個防火分區(qū)的首先通知著火區(qū)域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qū)。

2.3.5  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疏散逃生演練。

a)  每半年組織一次有學生參加的演練;

b)  組織演練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和預案內容教育培訓;

c)  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應當通知所有人員,防止發(fā)生意外;

d)  演練結束后,應及時總結問題,做好記錄,針對存在問題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2.4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2.4.1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下列內容:

a)  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職責;

b)  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d)  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4.2  學校應建立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教育培訓。

2.4.3  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yè)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2.4.4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a) 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b) 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c) 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體驗;

d) 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

2.4.4.1  幼兒園應利用兒歌、游戲、繪畫、參觀消防站等形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2.4.4.2  中小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2.4.4.3  高等學校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2.4.5  學校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2.4.6  學校教職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規(guī);

b)  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c)  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2.4.7  學校應根據(jù)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a)  提示性標志。如:提示顧客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提示滅火設備和器材具體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b)  警示性標志。如:在常閉式防火門上設置“防火門保持常閉”的警示標志,在安全疏散通道警示“保持通道暢通,不得堆放雜物”;

c)  禁止性標志。如:提示“嚴禁挪用消防器材”、“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器”。

2.4.8  學校應在主要出入口應設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